(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4年。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2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2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6.大专及高等职业学校:指大学专科、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27.中等职业学校: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28.当年业绩评审表彰人数:指获得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行业、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结合技能人才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成绩、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给予表彰奖励的人数。
(1)国家级:指获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数。
(2)省部级:指获得由国务院行业部门、全国性行业组织或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授予的“行业技术能手”或“省技术能手”等奖项,以及工、青、妇组织设立的技能人才表彰奖项的人数。
(3)地市级:指获得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授予的“市技术能手”等奖项的人数。
(4)企业:指获得由企业设立的技能人才表彰奖项的人数。
29.当年技能竞赛获奖人数: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秀,获得相应奖项的人数。
(1)国家级:指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2)省部级:指国务院行业部门或全国性行业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全系统或全行业、全省(区、市)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3)地市级:指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4)企业:指由企业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数。
30.当年技能人才流入人数:指当年技能人才调入人数。
31.当年技能人才流出人数:指当年技能人才调出人数。
32.享受政府津贴人数:指享受政府对业绩突出的技能人才给予特殊津贴的人数。
33.享受单位津贴人数:指根据业绩、技能水平享受单位给予技能人才特殊津贴的人数。
34.当年参加培训人次:指当年参加培训的全部人次。包括本单位组织培训的人次和由单位支付费用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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