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总额:指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14.企业成本费用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它在财务损益表上表现为销售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本年累计数。
15.企业人工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其范围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费、商业保险费、福利费用、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补贴费、经济补偿金和其他人工成本。
16.社会保险费用:指企业承担当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小城镇保险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包括企业上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的费用和在此费用之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储蓄性养老保险。
17.教育经费:指企业为从业人员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企业为主要培训本企业从业人员的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该资料主要来源于管理费用中的教育经费。
18.劳动保护费用:指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如保健用品、清凉用品、工作服等)的费用。它来源于制造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科目。
主要指标解释(二)
19.当年培训经费投入:指当年单位用于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培训和其他技术、技能提高培训的经费总和。包括用于支付本单位开办的长、短期培训班的经费和经本单位同意支付的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的费用。
20.技能人才:指单位中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也称为技能劳动者。其技能水平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确定。
对于目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未覆盖或者未完全覆盖的单位,技能人才技能水平的确定,在本次调查中采取“比照”的办法。即对在实际工作中从事技能岗位工作、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划定其技能水平。
2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并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