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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失效]

  数字关系:甲栏:1=2+4+6+8+10,2≥3,4≥5,6≥7,8≥9,10≥11;宾栏:1≥2,1≥3,1≥4,1≥5,1≥6,1≥7,1=8+9+10=11+12+13+14+15,16≥17,16≥18,16≥19,16≥20,21≥22,21≥23,21≥24,21≥25。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指标解释(一)



  1、企业(单位)代码:按照上海市技监局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2、单位名称:按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汉字全称填写。
  3、登记注册类型(本次调查只涉及以下类型的单位):
  (1)国有(代码为110)
  (2)集体(代码为120)
  (3)联营(代码为140)
  (4)股份有限公司(代码为160)
  4、行业类别:根据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确定行业类别。按上海市统计局印发的《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04年第一部分)》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行业小类代码填写。
  5、企、事业机关划分:按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和“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确定。
  (1)企业
  (2)事业
  (3)机关
  ①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
  ②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1)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4)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③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6、单位所在地区:企业按本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填写,事业、机关按单位本部(或注册)所在地区填写。

01黄浦区     09虹口区     17松江区
03卢湾区     10杨浦区     18青浦区
04徐汇区     12闵行区     19南汇区
05长宁区     13宝山区     20奉贤区
06静安区     14嘉定区     30崇明县
07普陀区     15浦东新区    90外省市
08闸北区     16金山区

  7.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8.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9.不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0.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11.农民工:指户粮关系在本地农村和外地农村的人员。
  1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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