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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技能人才
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5]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本市定于2005年2月20日至3月10日在全市开展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内容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本市技能人才总量、分布及构成的基本情况,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调查内容详见《本市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表》和《本市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表》。
  二、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2月20日至3月10日实施调查。
  三、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本市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联营和股份制企业。
  四、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按10%的比例抽取调查;企业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7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全部调查,上述7个行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其他12个行业所属企业统一按10%的比例抽取调查。调查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市统计局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统一抽取。由调查人员直接到单位发放和收取调查表。
  五、调查工作进度
  (一)2月上旬确定并抽取调查单位;
  (二)2月中旬召开调查会议、布置调查任务;
  (三)2月下旬至3月上旬实施具体调查;
  (四)3月18日前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回收调查表并加以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3月下旬至4月上旬市劳动保障局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六)4月中旬统计结果上报劳动保障部。
  六、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从人才强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重视开展本市技能人才调查的重要性,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及时填报并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区、县劳动保障局要负责及时通知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并按规定填写调查报表。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调查工作,并组织有关调查人员,接受调查培训,负责上门调查。区、县劳动保障局请于2月25日前将负责此次调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劳动保障局综合处。
  调查中遇到问题,可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处、职技处联系:
  指标解释之一联系人:费建忠、华启英
  电话:总机62748577转1756、1755 传真电话:62738079
  指标解释之二 联系人:丁一
  电话:52530132;总机62748577转1522 传真电话:62738079
  报送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
  报送地址:天山路1800号 邮编:200051。
  电子邮件:zhc@12333.gov.cn
  附件:1、本市技能人才基本情况调查表
  2、本市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表
  3、主要指标解释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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