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局关于二00五年开展对本市车辆维修业户监督检查的通知
市属修管所、各区(县)修管所、浦东新区陆上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和《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新国家标准GB/T16739.1~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宣贯,本市各级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将于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组织对本市车辆维修业户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督检查和调查的对象是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注册和备案取得《上海市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维修、检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车辆维修业户,下同)。
二、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各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事先通知被检查人书面检查的内容、期限以及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实地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应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检查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检查和调查的车辆维修业户应在三月十五日前到注册(备案)地汽车维修管理部门领取《二00五年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业户检查表》和《上海市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维护单位情况调查表》。
四、汽车快修站在注册地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办理检查手续;“三资”维修企业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经营管理科备案。车辆性能检测站试行网上书面检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各检测站四月十日前在网上直接填写《二00五年上海市机动车性能检测站情况调查表》,具体方法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质量监督科另行布置。
五、车辆维修业户应将填写完整的检查(调查)表以及有关证照等,在规定时间之内送注册地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办理书面核查手续。
六、根据企业诚信度和守法经营情况,一、二类维修企业试行分类检查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