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三:
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
汇总机关(盖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
┃序号│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名称│主体类别│法律依据│清理意见(确认、不 ┃
┃ │ │ │ │予确认或者其他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表填表说明
一、关于表一、表二的填写说明
1、凡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均填写表一或表二。比如,上海市XX局及其下属的上海市XX处填写表一;上海市XX区XX局填写表二。
下列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填写表一:(1)区、县人民政府;(2)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含垂直领导的机构);(3)市政府派出机构。
下列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填写表二:(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下属的机构;(3)区、县政府派出机构。
2、“行政执法机构代码”一栏,请填写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核发的机构代码。尚无相应代码的,请在该栏目中注明“无”;一家机构有多个代码的,请在该栏目中填写常用的代码,另外的代码填写在备注栏中。
3、“联系电话”一栏,请填写本机构的总机号码;没有总机的,请填写本机构可向社会公布的联系电话。
4、“执法种类”一栏,请填写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请按照本行政处罚实施机构领取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上的执法种类的内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