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三:

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


  汇总机关(盖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
┃序号│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名称│主体类别│法律依据│清理意见(确认、不 ┃
┃  │          │    │    │予确认或者其他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表填表说明

  一、关于表一、表二的填写说明
  1、凡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均填写表一或表二。比如,上海市XX局及其下属的上海市XX处填写表一;上海市XX区XX局填写表二。
  下列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填写表一:(1)区、县人民政府;(2)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含垂直领导的机构);(3)市政府派出机构。
  下列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填写表二:(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下属的机构;(3)区、县政府派出机构。
  2、“行政执法机构代码”一栏,请填写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核发的机构代码。尚无相应代码的,请在该栏目中注明“无”;一家机构有多个代码的,请在该栏目中填写常用的代码,另外的代码填写在备注栏中。
  3、“联系电话”一栏,请填写本机构的总机号码;没有总机的,请填写本机构可向社会公布的联系电话。
  4、“执法种类”一栏,请填写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请按照本行政处罚实施机构领取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上的执法种类的内容填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