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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五、清理程序
  (一)申报登记。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填写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或者《上海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统称《清理意见表》,详见附后的表一、附后的表二)。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区县级行政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意见表》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委托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
  (二)汇总审核。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有关委、办、局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机关及其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以及下属机构填写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后,填写《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后的表三)。市级和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同级政府法制办,乡镇、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区、县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确认。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会同编办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经审核具备条件的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发文,明确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经审核具备条件的区县、乡镇和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经区、县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区、县政府发文,明确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四)公告名录。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经市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告;区县、乡镇和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由区、县政府向社会公告。
  六、清理进度安排
  这次清理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到6月底结束。
  (一)3月底之前,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申报。
  (二)4月底之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审查、确认;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完成清理审查,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5月底之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对区、县政府法制办上报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批复。
  (四)6月底之前,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分批公告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
  七、清理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要如实填写《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除填写本单位的《清理意见表》之外,还要认真审核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填写的表格,并经汇总后填写《汇总表》。清理结束后,要上报清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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