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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港口发展的意见

  要扩大投资主体的决策自主权,简化政府审批程序,进一步开放港口工程建设市场。
  (三)制定优惠政策,为加快港口发展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对港口建设过程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报经省地税机关批准,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报经省地税机关批准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在建期间确有困难的涉及港口建设的基建项目,报经省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港口地区公路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按照低限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中外合资经营的港口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辽宁境内注册的集疏港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沿海各市政府要根据港口建设情况,对港口建设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等项目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适当支持;对港口建设的征地、用海、征林、动迁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二、全面推进港口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快港口市场化、国际化进程
  (四)深化港口企业改革,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按照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港口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逐步将港口企业国有资产纳入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港口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进行股份制改革,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深化企业内部用人、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快经营机制转换;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的管理制度和手段,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大力拓展港口投融资渠道。继续推进国内外合资合作,引进国际著名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大的货主投资并参与港口建设、经营,借鉴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经营和管理方法。增强企业直接融资的能力,加快大连港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步伐,鼓励营口港、锦州港等已上市公司继续在行业内进行资产重组和资本扩张,推动丹东港等港口尽快完成股份制改造。
  注重引进资本的质量,优先考虑能够带来丰富货源、密集航线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投资者,促进港口企业尽快向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港口资源整合。鼓励各港口企业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项目为切入点、以资本为纽带、以合资合作为主要实现形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开展省内各港口以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或者项目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组建战略性港口联合体的研究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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