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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综合治理,确保偿还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2005年春节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兼顾解决好2003年年底以前和2004年新产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进行全面排查,对仍未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企业要限期还款,确保在2004年年底前清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筑农民工工资。要加强劳动监察,对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健全劳资纠纷协调仲裁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妥善处理纠纷,防止问题激化,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恶性事件与群体性事件。对于涉及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案件,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各级司法部门要督促有关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对于受农民工委托的案件,可根据有关规定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要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的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建筑用工管理;认真贯彻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健全工资支付的监管机制,对于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巡视、工资监控、劳动保障年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产生新的工资拖欠。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欠薪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每一起投诉举报,建立对投诉举报处理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反馈制度,严肃追究不及时妥善解决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提高被拖欠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意识。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舆论宣传监督,对不按要求清理和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单位,定期予以公开曝光,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方式,引导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拖欠问题。对于采用欺骗手段无理取闹的,以及鼓动农民工采取极端手段的,要依法制止,严肃处理。
  2005年元旦、春节将至,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336号)、《印发广东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335号)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清欠工作的指导,加大督查力度,并派出督查组对各市清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清欠进展情况,省建设厅要及时汇总并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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