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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2.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分清责任,争取在2004年年底前拨付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本单位自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按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
  3.对因工程决算超概算而存在资金缺口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二)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方政府负责清理。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各地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或由于承诺的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的资金,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省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有关办法处理。2003年年底以前竣工工程的结算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一是严格把好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关,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二是积极推行基本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国库资金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的办法,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将项目资金足额拨付到施工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三是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率。
  三、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清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度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167号)精神,督促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按计划还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拖欠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恶意拖欠、拒不签订还款计划或不按计划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新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依法采取制裁措施,促使其尽快还款。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规模和项目资本金审查等各项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资金不足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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