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我省清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目前我省2003年及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筑农民工工资已绝大部分得到清偿,建设领域拖欠的工程款工作也按既定的计划稳步推进。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清欠工作离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还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如部分市县领导重视不够,组织落实不力;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还不够规范,部分地区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克服困难,狠抓落实,坚决完成清欠任务。
二、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清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分类清理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1.对工程完工但未办理结算和财务决算的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报送省财政厅评审。对正在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省财政厅要督促评审机构加快评审速度,尽快完成评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省直各部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督促结算。工程出现纠纷的,依法处理,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2003年年底以前竣工工程的结算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