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须依法对在本机关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实行一次审验,检查其依法开展业务和人员资质的情况。对年度审验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上予以年检记载。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年检通过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以及在有效期限内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规定实施职业介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合法机构到本地区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和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规范其行为,形成社会监督、信用评估、考核表彰、扶优汰劣的管理监督机制。
十三、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未达到本通知第三条明确的有关开办条件的,应在2005年度年检前达到有关条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附: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受理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
3、《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备案表》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1:
编号: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机构名称: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填报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个人)、发证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二套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