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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4、对符合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第3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事项”栏上作相应记载并签署认定意见;
  (2)按省统一规定编号,向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明确其可以从事的境内职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业务项目和不超过3年的有效期限,并加盖认定其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印章和钢印。
  (3)填写《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备案表》(附3),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5、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的《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备案表》后即予编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在省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七、已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新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定要求,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限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三条第1、2、3、4、6、7、8项的条件,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同时向原行政许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登记,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八、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服务费的,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委托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受益”的原则,不得强制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未经本机构介绍就业的人员和单位收取中介服务费。
  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中约定。
  九、职业介绍机构和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单位应当规范职业中介服务行为,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省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电话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报表,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具体经办的行政职能处(科)室须在工作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登记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办理时限等内容。有条件的市、县应当通过劳动保障网站,为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服务规定等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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