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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5、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其中,乡、镇、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有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有2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或熟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鉴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政策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辖区内的报名登记、初审和组织考试。
  五、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1);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有关批文;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具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6、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1、省、部属单位和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并一次性提出核实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职业介绍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附2),并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评估;对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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