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
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4]1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行政许可,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已经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开办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按照《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明确的要求办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并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三、根据
《条例》和
《规定》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具体开办条件如下: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
《条例》、
《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