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已界定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及其职工,以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省统一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保险账户。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按规定暂时没有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金。
3.切实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水管单位分流人员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在2006年12月31日前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制过程中,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一定的安置费。领办兴办各类产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贷款、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水利、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水管单位经营收入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水管单位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免征有关基金;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农业灌溉业务免征营业税。小水电企业可按照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加快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执行《
水法》、《
防洪法》,进一步落实《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尽快出台我省水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促进效益发挥。
(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保护水利工程环境
1.加强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规范操作,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对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闸坝要限期实行闸坝与公路分离,对长江、淮河等堤顶道路要采取措施限制交通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