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确保工程质量,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工程及其管护用地确权定界不落实、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水管单位立足自身实际、发挥区域优势,通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将拥有的水土资源、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运作。其中,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房产、设备可依法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分资源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鼓励其在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中,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小型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主体,提高管理效能。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对于小水库,应当落实管理与防汛责任人,谁负责维修养护,谁收取灌溉、养殖、发电等水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符合水利工程实际的管理体制。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八)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认真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自谋职业。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5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