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地方病防治财政措施,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负责将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及高砷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位于城镇的病区降氟、降砷等集中式供水工程,并进行管理。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监部门要负责加强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盐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预防控制碘缺乏病等地方病危害。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事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承担防治任务,安排防治工作资金。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各相关渠道的资金,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等地方病危害严重地区作为重点,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努力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建设,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控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积极改善工作条件。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努力提高地方病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
(六)加强科学研究,开展部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