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意见,现将省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省农业委员会2004年12月)
农资连锁经营是新型农业生产资料商品流通方式。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现就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企业审批手续。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简化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方便登记注册。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连锁和特许加盟连锁经营门店经营农资产品品种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即由总部(或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实行统一纳税。为促进农资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对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全资直营门店,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可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对跨市(省辖市)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经省税务机关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市内跨县设立的直营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经市税务机关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应在当地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长江、淮河防洪基金等,有关部门要尽可能给予优惠。
三、规范市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要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政务、事务公开,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可重点检查农资连锁经营总部和配送中心,尽量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对连锁门店经营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由相关执法部门督促总部进行查处、纠正,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