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与两个以上技术、设备先进的大中型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组建校企联合协作委员会;能满足学员课题实习需要;学员能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项目攻关。
8.适用图书不少于5万册;电化教学设备先进,多媒体课件能满足教学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用于教育教学中。
四、申请设置技师学院,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专家名单);
3.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其中,实习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
4.办学正常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5.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6.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设置技师学院按学校隶属关系,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省级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两类。筹设期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
省级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院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企业界专家人数不少于1/3。省级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组成名单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是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高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教师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社会各类人员。
技师学院结合生源实际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校企合作或业余函授等多种办学模式和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
技师学院实行学分制或选修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职业、不同生源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为确保质量,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七、技师学院学员修满规定学分,由学院颁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验印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经鉴定评审机构考评,符合国家技师资格标准的,发给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八、加大对技师学院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技师学院在经费供给、建设用地、基建投资等方面按高等院校相关政策执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技师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民办技师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按《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