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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4]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实施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围绕实施“861”行动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创新和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03〕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举办技师学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举办技师学院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既掌握专业技术理论,又掌握先进操作技术,能够在生产一线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高技能人才。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承担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和进修的任务。
  二、设置技师学院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主要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举办。同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技师学院。
  三、申报设立技师学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校内实习车间建筑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2.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配备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作业项目实施的要求;工、卡、量具齐全。
  3.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技工教育,有企业工作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
  4.各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1人;各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专职技师、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2人。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
  5.专业设置能适应我省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工培训教学实践。
  6.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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