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皖政[2004]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投资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投资领域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投资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把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与实施“861”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861”行动计划的实施,通过加快实施“861”行动计划促进投资体制改革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确立和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取消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范围、权限和实施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目录、核准暂行办法执行(省核准目录、核准暂行办法另发)。对于政府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备案制的实施按照《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另发)执行。各地、各部门在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具体核准办法和备案办法时,不得扩大范围、抬高门槛,以确立和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对已列入“861”行动计划项目总表的企业投资项目(皖政〔2004〕43号文附件),除必须上报国家核准的以外,不再另行申报核准或备案,可据以办理有关许可或确认手续。
三、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现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完善重点项目稽查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并完善分工制衡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加强审计、稽查、监察、公众和社会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规范和维护投资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有关政府投资管理、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等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