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报省环保局批准后运行,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时限
(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在收到《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三)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五、《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持有《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的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有效期满30天前提出换证申请,经省环保局审批后,换发《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省环保局每年对持证单位进行一次验证。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吊销其《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
(三)持有《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变更经营范围,必须事先向省环保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从事变更后的经营活动;
(四)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停业或者不再从事该经营活动时,应当向省环保局办理注销手续;
(五)《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天向省环保局提出延续申请,经批准后换发新证;
(六)持有《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的单位,需将每季度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情况填写《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告表》,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省环保局和所在地的市、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