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实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机关
(一)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环保总局按照《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的规定审批颁发。
1、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审批颁发,报省环保局备案。
(三)其它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局按照第三条确定的程序审批颁发。
二、省环保局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一)从事收集、利用危险物废物为原料的经营性综合利用单位;
(二)从事收集、利用危险废物作为燃料、辅助燃料的经营单位;
(三)接收危险废物进行焚烧或其它高温处理的经营性废物处理单位;
(四)接收危险废物进行解毒、减容、固化等处理的经营性废物处理单位;
(五)接收危险废物进行填埋处置作业的经营单位;
(六)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和中转贮存的经营单位。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
(二)省环保局经初审后,发给《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三)申请单位提交经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的《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省环保局对上报的《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基本符合条件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由申请单位提出整改实施计划并经审核同意后,颁发《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