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工商外[2004]301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促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登记适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不再受理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申请,原已设立的办事机构期限届满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为分支机构,其存续期内的变更登记仍正常办理。
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依法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被授权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无须其母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非本省注册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机关的核转函,亦不作为其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条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在外省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一便函(见附件)。
三、“投资总额”不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事项。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因此,投资总额是否符合有关专门规定,应是登记机关对企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四、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出现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登记机关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备案决定。
1、章程修改;
2、董事、监事、经理变动;
3、每期出资实际缴付后;
4、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
因登记事项变更而出现上述第1、2项备案事由且一并申请的,登记机关应简化备案程序,免予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书》,在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同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