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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拍卖企业审核
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5]26号)


各设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务部2004年12月2日发布的《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我委制定了《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做好拍卖企业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拍卖企业的审核许可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内设立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省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政府拍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实施审查及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的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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