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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县后垄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县后垄水电站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43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县后垄水电站项目建设农转用征(拨)用土地的请示》(宁政〔2004〕文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周宁县农用地29.9334公顷、屏南县农用地25.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周宁县礼门乡山头村林地11.6公顷、梨坪村林地6.6666公顷、首洞村林地10.0001公顷、后垄村林地0.3333公顷、梅度村林地0.1667公顷、油湾村林地1.1667公顷,屏南县寿山乡东盘村林地7.74公顷、郑山村林地16.23公顷,双溪镇上七房村林地1.27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55.1734公顷;划拨周宁县国有其他土地12.6065公顷、屏南县国有其他土地12.6065公顷,合计征收(划拨)土地80.386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周宁县后垄溪水电有限公司,作为周宁后垄水电站建设用地,其中厂区用地1.5056公顷、库区用地78.8808公顷。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周宁县、屏南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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