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属企业
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5]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属企业及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最近视察我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在广东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等分支机构和省属企业(以下均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