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降价销售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使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七)积分返利
经营者应当明示积分商品范围、购物时限、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八)会员折扣
经营者应当明示会员资格的确认办法、折扣比例、商品范围及购物时限等,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八条 经营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如实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标称“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商业促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营者采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均应保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严禁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及“三无”产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不得因采取促销活动而随意变更,不得因促销活动减免接受服务者应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承担“三包”和售后服务的义务。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应依法承担修理、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促销活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