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表说明
1、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
2、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
3、表中“所属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4、若投资者多于5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5、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所得税科和纳税人各一份。
附件四: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
一、鉴定范围: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有无限责任及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各区县局(分局)应对辖区内上述有关企业或机构的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确定征收方式以促进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企业,同时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鉴定方法:
(一)鉴定内容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除上述项目外,主管税务机关需对企业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鉴定方法及程序
1、鉴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逐项进行审核的同时,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要填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三)。
根据填表结果,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关内容,可将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鉴定表中“审核项目”有一项不合格者为核定征收企业,即按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办企业也需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鉴定程序
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及部门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报税务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并加盖公章,存税务所一份;报区县局所得税科一份备案;退被鉴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一份,做为对其核定征收正式下发的《通知书》。
(三)鉴定时间
各区县局、各分局对企业进行重新鉴定的时间为每年1-3月底,新办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10日内鉴定完毕。
附件五:
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企业在亏损年度未向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的,以后年度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
二、对亏损数额的审核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数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对企业申报税前弥补亏损的数额,必须经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核: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要经过地税局或地税局认定有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确定的亏损额。在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确认的亏损额尚未审核前,纳税人年终申报数据与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结论一致的情况下,可按审核报告的亏损数额予以弥补,但税务部门保留进一步检查、核实的权利,未经上述方式审核确认而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