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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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