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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5]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行为,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第三条 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区县(自治县、市)由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度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算。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已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转让、变更等,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市政设施;三峡移民、防震、抗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免收规划综合费。
  大专院校(中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房住宅、危旧房改造拆除按面积减半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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