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重要事项,报送旅游统计报表等资料;
(六)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按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旅游形象宣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旅游新产品,提高旅游产品的知识含量和产品质量,拓宽宣传促销渠道,增进旅游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 设立旅行社,应按照国务院《
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权审批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设立文件和《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不得擅自设立非法人分社或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因业务经营和发展需要设立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设立旅行社应按《
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采用付给司机、导游等人员介绍费的方式来招徕顾客。
禁止旅游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旅行社组织、引导旅游者住宿、就餐和购物,应当充分尊重旅游者意见,优先安排在星级饭店或旅游推介接待单位。
旅行社必须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对其经营的主要旅游线路,在对外促销报价前应报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同级旅游、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旅游线路的参考价格,并对不正当定价予以监督和制止。
禁止旅行社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