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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旅游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积极协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各种经济成份投资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不断完善初、中、高级旅游人才培育体系,大力培养适应旅游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 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开发旅游资源。
  第十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的原则,符合梅州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梅州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游乐场(园)及其它旅游项目,须报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须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抵制任何部门推销其指定的商品;
  (二)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三)参加行业协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三)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四)按照有关旅游安全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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