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废止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
(常政办发[2004]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乳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乳及乳制品是指消毒乳、新鲜生乳、混合消毒乳、炼乳(淡、甜)、奶粉(全脂、脱脂和全脂加糖)、奶油、干酪、酸乳、乳糖、乳清粉等。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乳及乳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乳及乳制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乳及乳制品生产厂,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 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为防止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乳牛由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定期检疫。发生传染病时,乳牛饲养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畜牧、卫生等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免疫、治疗、消毒、隔离、扑杀等防治措施。被污染的乳汁不得供食用。
第八条 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定的条件(GB14881-94)。
第九条 乳及乳制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牛舍、牛体应保持清洁,设置单独挤奶间,防止污染乳汁。
(二)挤奶操作人员双手干净卫生,乳牛挤奶前后均要消毒,擦洗牛乳房要做到一牛一巾,挤奶前半小时不要清扫和更换饲料,避免尘埃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