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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常政办发[2004]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粮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食品,是指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市“放心粮油”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粮油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粮食、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粮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粮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定的条件(GB14881-94)。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通过环保审批,领取营业执照,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油食品加工生产。
  第六条 生产粮油食品原辅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所需的稻谷、小麦和菜籽、茶籽、棉籽等,以及加工米粉和面条所需的大米和小麦粉,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严禁用陈化、霉变的原料加工生产。
  (二)粮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水加工生产粮油产品。
  (三)粮油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并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剂量,严禁使用标准规定之外的任何有害物质作为添加剂。
  (四)加强原辅料的储存保管,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 粮油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质量把关,规范工艺操作,所有加工生产的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以及米粉和面条等产品,其感官、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都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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