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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已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6日)废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粮油食品
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粮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食品,是指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市“放心粮油”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粮油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粮食、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粮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粮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定的条件(GB14881-94)。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通过环保审批,领取营业执照,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油食品加工生产。
  第六条 生产粮油食品原辅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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