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立项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访要求,进行抗震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