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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工商局关于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两个以上自然人通过合伙方式发起组建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注“农村专合组织”字样。
  (三)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以村有集体资产投资组建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登记注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办理。企业类型登记为:集体所有制(农村专合组织)。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与其它经济组织通过联营方式组建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登记注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办理。企业类型登记为:联营(农村专合组织)。
  (五)自然人、企业或者其它组织共同发起组建公司制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企业类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农村专合组织)。
  四、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最低注册资本(金)可按从事服务性行业的要求审查,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万元,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
  五、公司制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继续适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03〕78号)中关于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规定,即首期实缴资本最少为人民币3万元,不足部分可在3年内补足。
  六、设立上述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除应当依法制定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外,还应当制定组织的会员章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人(合伙人)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加入组织的条件、成员与组织的关系、合作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等由该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会员章程规定。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登记部门可以接受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会员章程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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