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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工商局关于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工商局
关于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委、市工商局《关于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关于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意见

(市农委、市工商局)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建的一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民间自助服务性组织。为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根据企业登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成委办〔2003〕32号)的精神,对我市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的目的,是确立其主体地位。其中非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按民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依据企业登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意见,由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区(市)县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在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前,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属于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甄别,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选择的原则处理。
  二、凡专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领域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经纪、服务以及举办农产品交易市场的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按本意见登记为企业。
  三、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
  (一)一个自然人发起组建营利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办理。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注“农村专合组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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