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志稿已经过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稿组的审查验收。
4.志稿的各组成部分(文稿、图照、表格和总目录等)齐全,入志的资料以及统计数字经过核实无误。
5.报送评稿会的评审报告、主编统稿意见和同级审稿组审查意见的有关材料。
6.报送志稿经保密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志稿审查验收组,负责对设区市志稿进行审查验收。设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县(市、区)志稿审查验收组,负责对县(市、区)志稿进行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应达到下列要求:
1.检查志稿是否齐备(包括全书目录);未齐备的,应予补齐后再进行验收。
2.检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与合乎要求,不合格者退回补齐或重新修改后,方可进行验收。
3.审查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志书质量的基本要求进行全面审读,重点把握六个方面:(1)观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史实是否准确,入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3)记述内容是否反映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4)体例是否完备,篇目设置是否科学、合理;(5)记述是否规范,文字是否朴实、简洁、流畅;(6)志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密要求。
(三)审稿过程中提出的审改意见,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审稿人员签名。对合格的志稿,给予办理验收手续,由审查验收组形成审稿报告,经主持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并返回送审单位供修改时参考;对不合格的志稿,须退回修改补充,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再办理验收手续。
(四)设区市、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根据审查验收组对志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择善而从,对志稿再作修改、充实、完善、提高。
四、志稿审核
(一)县(市、区)志稿报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送审报告(内容同前)。
2.志稿的各组成部分(文稿、图照、表格和总目录等)齐全,入志的资料以及统计数字经过核实无误。
3.报送评稿会的评审报告、主编统稿意见和同级审稿组审查意见。
4.报送设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审查验收报告。
5.报送志稿经保密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审核组,负责对县(市、区)志稿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两项:
1.体例是否规范,全书篇目设置是否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