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
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5]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地方志编纂委: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为了认真做好我省续修新一轮志书工作,进一步提高志书质量,现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
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0日)
为了保证续志的质量,根据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第三章第
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实际,为做好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工作,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志稿分级审查验收、审核制度。各设区市编纂的志稿经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各县(市、区)编纂的志稿经设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经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二、在志稿报送审查验收前,设区市、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应召开志稿评议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知情人士对志稿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整理形成评稿会评审报告。
三、志稿审查验收
(一)志稿报送审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陈述志书编纂情况,对全书的总体评价,对评稿会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志稿尚存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2.志稿已根据评稿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并经过主编的统稿,达到志书出版质量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