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取得安全资格许可的申请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安全资格证书。申请人可到考试报名点领取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领取安全资格证书时应当场核对证书内容,发现证书内容有误,应在取得证书后10日内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更正说明并将证书退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经审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动,需要变更安全资格证书的,应自工作单位或职务变更后3个月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三)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安全资格证书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
(二)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三)安全资格证书原件(丢失的除外)。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就职数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其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可以同时适用。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外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时有效。
第十七条 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申请人应重新报名参加考试,申请安全资格复审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
(二)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