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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暂行)
(京安监人教字[2005]7号 2005年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简称安全资格)的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安全资格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安全资格许可工作;组织审查认定并公布考试报名点;组织协调相关考试工作;指导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资格,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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