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管理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受理人员对已受理的许可申请,应填写《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行政审批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四)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受理地点: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的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管理办法》。
(三)审查岗位: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主管处室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行政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填写《行政审批表》,将材料连同书面理由转入告知程序。
(五)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分管副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查标准对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审定。
(四)结论:
同意审查人意见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予以许可,转入告知程序。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审批表》中,转入告知程序。
(五)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制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完整、准确,材料归档符合有关要求。
(二)本岗位责任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证件及材料归档工作。
1、对审定通过准予安全资格许可的,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安全资格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审定不通过的,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安全资格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及相关事项说明
(一)变更: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动,需变更安全资格证书的,应自职务变更后3个月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