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拟担任或已担任非煤矿山单位和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已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2、《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人自行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
2、在考试报名时,可将有关申请材料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委托的考试报名点,委托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考试报名点名单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或首都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上查询)。
(四)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表一),电子版格式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或首都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下载。
2、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1、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
2、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人条件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