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安全资格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安全资格许可工作;组织审查认定并公布考试报名点;组织协调相关考试工作;指导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资格,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资格的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或已任非煤矿山单位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已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资格,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申请表。
(二)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单。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一)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
(二)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安全资格,申请人可在考试报名时,将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1寸和2寸的彩色照片各1张)提交考试报名点,委托考试报名点集中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申请。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受理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