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煤矿山
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和许可程序(暂行)的通知
(京安监人教字[2005]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行政许可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
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程序(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简称安全资格)的行政许可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