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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以法人身份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企业印章印模要严格管理、用印制度要规范。
  2.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企业采购,并由劳务企业凭采购凭证,另加一定的管理费向总包企业报销。
  3.施工班组或分工种作业班组是企业内组织施工的基本单元,劳务企业对其管理要制度化。其负责人应负责具体作业活动的组织,并做好工人出勤、工人完成任务的记录,同时依据工人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完成任务情况向企业提出劳动报酬分配建议。劳务工资应由劳务企业直接发放给工人。
  4.劳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和垫资为条件承包劳务作业。如果是最低价中标,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劳务工程发包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成本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成本的恶意竞争。
  5.包工头不具有承包工程和用工资格,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签订。
  6.劳务费支付必须在承发包企业之间进行。劳务企业领取劳务费时要由两名以上人员负责,有关材料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注明。禁止企业间的现金支付行为。
  7.劳务分包合同应规定劳务费支付时间,相邻两次支付时间最大间隔不得超过60天。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成。合同完全结束后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
  8.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的规定配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部的劳动力管理员,必须建立分包队伍及人员履约情况检查记录,定期对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及时指导劳务工程分包人改进管理,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对确实不能完成的,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和具体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解决劳务合同经济纠纷,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坚持行政调解、合同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解决方式。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吸纳有关造价专业人士和律师介入。涉及拖欠个人工资的要通过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和有关投诉渠道反映,有序解决。
  四、强化基础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从2005年开始,在对企业实行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将企业人员管理列入企业资质监管的范围,建立、完善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监管体系。以市建委121号文件、市建委和市劳动局155号文件为基础,争取以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有关文件,依法加强施工过程中对企业人员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人员信息数据系统,运用网络技术,做好各类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情况和人员备案,形成企业资质监管的基础,为主管部门、区县属地管理、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提供依据和信息服务。完善施工总承包与项目部、分包企业、省驻京建管处与区县建委相结合的管理体系,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强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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