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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
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管[2005]4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来京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认真解决本市施工企业用工和劳务分包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按照2005年市建委总体工作部署,制订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工作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实名制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的规定,从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等三个方面,完善企业的招收录用手续。
  2.企业可以直接到劳动力输出地,通过与当地主管部门协商,选择一些县市定向招用劳务人员,与主管部门形成相对长期的合作关系。招用劳务人员应经过报名、面试、技能考核、签订劳动合同等主要环节。
  在本市的异地劳动力一律要纳入劳动中介机构管理、调剂,劳务人员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介机构作为派遣方向企业输出劳务人员,中介机构作为劳动合同第三方主体,确保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力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依照有关规定成立。
  3.管理人员的劳动(聘任)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解除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对其合同期内的职责履行做出评价结论,其任职期内的经营管理行为未完全履行的,由原聘任单位承担。
  4.外地来京企业必须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劳务分包企业所属的施工人员必须是履行了招收录用手续,经过必要的组织管理程序,能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的自有队伍,严禁在京临时招用零散队伍或收编挂靠队伍。
  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实行劳务分包的要继续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企业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内部可设立财务结算中心统一支付工人工资。企业必须健全职工工资支付制度,工人考勤表和班组承包核算方案应是工资支付的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并妥善保存,同时工资表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保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奖励工资和班组承包人的超额工资必须在全部参加施工的工人工资发放完结后支付。劳务工程的发包人要留存劳务工程承包人的工资发放资料,保证职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凡是发生违规支付的,要由违规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劳务分包活动,落实劳务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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